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049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边洲村鳌江片六家组**。
经营者:聂智力,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明,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芳,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韦源口镇胜利街**市华威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细海。
被告: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祝站镇群玉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平,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孝感豪诚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海星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市堃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