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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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执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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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9X4。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十字街主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祝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桂仲案字第28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91713.28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为53859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行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证券、不动产、车辆等方面财产进行查询,到其注册地的不动产部门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了结。截止结案时,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为5291713.2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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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李**波
审判员 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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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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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秦秋盛
书记员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