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执行人:桂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3号奇峰小筑翠峰苑12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腾升。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2021)桂03执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之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951554元,利息5655103.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逾期另计。29836554*10%/365天*252天=2059948.39元,35951554元*10%=3595155.4元)律师费532515元。以上共计42139172.79元;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4610元、执行费109654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对公账户,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社保、证券、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审判员 廖 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荣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