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304执保503号
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1426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财产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解除对申请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桂林银行榕湖支行,账号:00×××20)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1426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规定的解除保全事项解除完毕。
审判员 石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