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9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75025863L
法定代表人:张泳。
被执行人: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1号桂湖花园2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2258317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恢复对(2017)桂03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2559764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该案的其他义务;被执行人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80000元。另,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金额26397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旅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超
审判员 蒋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