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3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三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铁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林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022)桂032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货款382145.52元及违约金19107元,诉讼费3659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现经司法网络“四***”土地、房产、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