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874号
申请人贵州宝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2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永。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财政局7楼。
责任人:徐主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4959.28元,货款资金占用利息18431.39元,违约金5万元。诉讼费2835元、保全费2020元、保险费600元、律师费15000元,执行费565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89503.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人的389503.67元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