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系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8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710318.04元,执行费86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银行账户冻结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再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110.00元并作为执行费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8执1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