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631号
原告:***,女,壮族,1973年10月15日,广西天鹅县人,住广西天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系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财政局7楼,社会统一代码:91522728MA6E9LER7E。
法定代表人:徐主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民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家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