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617号
原告:***,男,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深源里26座310,公民身份号码:440************611。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8G。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汝谋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鹏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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