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2661号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银仲,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58278G。
法定代表人:张瑞祥。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并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聂武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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