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403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5号楼二楼201、203单元、五楼502、504单元(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34236Q。
法定代表人:何枝铭。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