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7525号
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翰天科技城A区5号楼二楼203单元、五楼502、504单元、3号楼6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3423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容,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1065050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受理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5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