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2483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园新村22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43930F。
法定代表人:李耀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子健,是广东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5号1座自编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2575228A。
法定代表人:钟辉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敏,是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9.5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庭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嘉华
书 记 员 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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