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1257号
原告:江门市凯粤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兴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49747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5号1座自编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257522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均是***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北园新村22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4393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凯粤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凯粤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7.58元(原告江门市凯粤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凯粤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