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9民初502号
原告:郗金庆。
被告:嘉祥创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郗金庆诉被告嘉祥创时能源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负担。
审判长狄邦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