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71号
原告:**男,女,汉族,1996年3月30日出生,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昭严(特别授权),山东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顺河路与呈祥大道交汇处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75549835D。
法定代表人:田家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同伟(一般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
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特别授权),**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与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男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男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男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鹏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
人民陪审员 姜翠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崔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