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创时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创时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70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昭严(特别授权),山东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顺河路与呈祥大道交汇处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75549835D。

法定代表人:田家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同伟(一般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

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特别授权),**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鹏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亭

人民陪审员  姜翠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崔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