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3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顺河路与呈祥大道交汇处南2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75549835D。
法定代表人:田家耕,经理。
**诉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连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创时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杨庆生
人民陪审员 高念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忆雪
书记员 翟诗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