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624号之二
原告:浙江君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华新村曙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7JFG4T。
法定代表人:张纯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宫,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领东尚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188152。
法定代表人:龙再强,经理。
被告: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清宁路小区******整栋0900MA5N5G112K。
负责人:蒋延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君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君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君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2320元,均由原告浙江君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