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04民初2546号之一
原告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昌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5元,减半收取计762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广西凯安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华昌电力工程有限公负担。
审 判 长  汝 磊 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 人民陪审员  杨 恂
书 记 员  覃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