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6民初1615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188152。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领东尚城**。

法定代表人:龙再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民族不详,住,住广西靖西市/div>

第三人:韦永波,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div>

第三人:韦腾山,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div>

第三人:谭诗显,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住广西田东县右江区住靖西市。

原告***与被告凯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永波、韦腾山、谭诗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运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秀连

书 记 员 刘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