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特116号
申请人: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68号意达小区6号楼1至2层2单元1012、10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00元退还内蒙古金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巴特尔仓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