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财保2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新科技工业园星科路北0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佃户屯养老院门岗(菏泽开发区养老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义,该公司经理。。
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1791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包括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孝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