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31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江高新科技工业园A区兴科路北0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3373691W。
法定代表人:姜宝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阳公司”)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682民初319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同阳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经审理后,本院作出(2020)鲁068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因同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民终2182号终审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现该法律文书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同阳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同阳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保全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辛逸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