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管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管**,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斌,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现代农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福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茂祥,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惊涛,北京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管**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是否存在管**购买的部分材料、设备及工程量未计入鉴定范围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关于管**是否违约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卷宗内无法显示原审原告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了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牛 菲
代理审判员 薛 莉
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