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艺”)。
被执行人:管**,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艺申请执行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管**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管**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同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管**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管**在银行和联网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以外再无其他存款,本院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2.2020年8月14日,经委托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管**无不动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高家行政村管家庄村进行传统调查,未反馈信息。
3.我院于2020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管**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日限制其出境,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已向其作充分释明。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管**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也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执恢3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耀辉
审判员 张慧阳
审判员 冯海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