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荆卫良,西安畅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5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冀玉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卫良,男性,汉族,1975年0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西安畅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荆卫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卫良、西安畅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卫良、西安畅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349610.4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李华
审判员  闫伟忠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甜
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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