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超,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锋,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144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上诉人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35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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