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1440号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冀玉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璞,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贺,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超,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贺、朱景超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曲江·悦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的“曲江·悦”项目提供防火门、防火卷帘安装的制作与安装,合同暂定价274138.15元。2017年11月,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1月18日,经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金额为240764.55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是被告向原告仅支付180000元,尚欠原告60764.55元(含质保金)。为此,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综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764.55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226.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后的损失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合计63991.05元,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合同履行中,原告存在严重违约,原告并未按照约定工期完工,且原告要求的剩余工程款金额并未经过双方对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曲江·悦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的“曲江·悦”项目提供防火门、防火卷帘安装的制作,合同暂定价274138.15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验收,暂定总价见附件,承包单价为:钢制全板防火门(不分类别)每平方390元,防火卷帘门单堂1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360元,防火卷帘门单堂1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500元,该合同另外对工程量计算依据也做了详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约定,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结算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人无任何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2018年1月18日,双方签署曲江·悦钢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结算单,最终确认的施工面积为617.35平方米,落款处有被告工作人员杨贺签字确认。该结算单中还明确防火门安装工程的安装位置、规格、数量、面积、单价等基本信息,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结算单计算被告应付其工程款36115.55元(扣除已付款)。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施工存在窝工造成其损失,原告未参加消防验收,原告的施工图与图纸不一致,原告对施工问题未整改。经询,被告表示2018年4月20日进行验收。
上述事实,有《曲江·悦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工程施工合同》、曲江·悦钢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结算单、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会议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曲江·悦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完成了约定工程量,被告签字确认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窝工导致其损失,但未提出反诉,对此有异议可另诉解决。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有其他违约行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利息起算单及利息计算方法,本院无法核定利息何时开始计算及利息计算标准依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主张,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雁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6115.55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与被告各半承担700元。因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红联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大正
打印:陈红联校对:李大正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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