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1执111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城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94。
法定代表人:冀玉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峰,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城XX路XX段XX号楼XX单元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806210074。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陕0111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37873元、利息101367元、案件受理费380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互联网金融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金融账户存款共计160.19元,经询,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暂不要求本院对上述冻结款项进行划拨及发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过电话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除银行及互联网金融账户存款160.19元外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443041元及利息短期内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正
                       审 判 员  张华明
                       审 判 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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