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91民初3339号
申请人:江苏国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902689183926M,地址:盐城市南洋经济区光伏路南侧(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粤智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991MA20ATK603,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国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粤智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国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粤智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价值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国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粤智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艾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