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财保37号
申请人:苏州科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同人建筑设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第八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科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同人建筑设计(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同人建筑设计(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苏州科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科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人建筑设计(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