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3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龙海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原状条件暂不成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恢复原状条件成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