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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332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唯林,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13号楼绿地峰会天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58313911H。
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沟县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力神大道碧桂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5B7DHX1。
法定代表人:肖鸿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廷伟,男,汉族,1994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县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疫情原因及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献彬
审判员  范娜娜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