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437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李占成,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张丙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李利伟,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王国平,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许昌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季永,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周建召,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张红法,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58313911H,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云港路51号世航之窗A座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占成、张丙军、李利伟、王国平诉被告***、周建召、张红法、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2022年01月17日,原告***、***、李占成、张丙军、李利伟、王国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占成、张丙军、李利伟、王国平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李占成、张丙军、李利伟、王国平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国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