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726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原告:张启超,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云港路51号世航之窗A座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阳、林茂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启超诉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启超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利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葛佩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成婉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