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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7798号 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镇关口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PJY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云港路51号世航之窗A座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58313911H。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