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7798号
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镇关口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PJY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云港路51号世航之窗A座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58313911H。
法定代表人:高兴中。
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河南涵宇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