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8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章诉被告***、**、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为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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