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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晶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2民初231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表示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