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94民初8939号
原告:河南xxxx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河南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xxxx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xxxx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xxxx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xx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xxxx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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