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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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246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华城山水人家7幢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XMF20U。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J38E4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源大道西侧、**路北侧中民阳光城6#楼2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4MQ325。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万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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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43354018182021000001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