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246号 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华城山水人家7幢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XMF20U。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J38E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源大道西侧、**路北侧中民阳光城6#楼2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4MQ325。 法定代表人:**娴。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万 2 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