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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246号
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华城山水人家7幢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XMF20U。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吉安市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J38E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源大道西侧、**路北侧中民阳光城6#楼2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94MQ325。
法定代表人:**娴。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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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正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