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2308号
原告: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科创中心一楼北区C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冰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靖轩,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特别授权)。
被告: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81号301-312房。
法定代表人:苗清平,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原告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新乡市创意工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