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3338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龙街道碧溪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3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