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1民初156号
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土官田村。
法定代表人:黄惠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龙街道碧溪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吴恒。
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