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0日生,蒙古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龙街道碧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3252342940。
法定代表人:吴恒。
被告:***,男,1980年9月1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告: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万林。
原告***与被告云南学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