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2395号
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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