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5048号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二区21号楼2-602。
法定代表人:王国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