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3366号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二区21-2-602室。
被告:**,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锟